自由与自然:一篇黑格尔辩证法练习

自由与自然:一篇黑格尔辩证法练习

自由与自然:一篇黑格尔辩证法练习

自由是什么?

从最为日常、最为浅显的角度来看,“自由”似乎就意味着不受压迫,也许压迫这一字眼的色彩过于浓重了。“自由”是否,换个说法,意味着不受强迫、不受约束?自由起先是说“完全自发”,而完全自发的对立是强迫与规定,因此自由似乎就是无规定。无拘无束的状态等同于自由。那么“不受约束”又是什么意思呢?这似乎意味着已经有各种各样的“约束”存在,或者约束被假定为总是已经出现了或者不停出现的,也只有从一个“不自由”的状态回看,才能重建出那一不受约束的自由。

从这里出发,“自由”是一个要“回到”的地方。

我们总是要破除约束,破除了一个约束,似乎我们会因此变得更自由了一些。然而,在任何约束下,我们也总是享有一些其他的自由,总是有没有被约束的方面,不过这一意义下的自由似乎总不是那“完全的自由”,因为总有着非自由方面的约束。这也就是说,如果我们足够努力,也许总有一天我们会挣脱所有的束缚,到那时,我们也许才可以说我们是完全自由的了。完全自由是完全没有约束,也意味着完全不再有规定。但是“不再有规定”也就不再有任何差异,这意味着不再有任何变化发生,也就是僵死的静止的。至此,“完全的自由”竟然让人们丧失了能动性,没有差异,没有改变,也没有可以称为选择的事件。因此,“完全的自由就是无自由”。

然而主体必须是自我行动的发起者,若非如此,“我”就会失去作为一个主体的感觉。这是再浅显不过的道理,因为这是正发生着的现实,不可否认的,我总还是有自由选择一些什么的机会。而追求“完全自由”竟沦落到“无自由”的境地,这是荒谬的。(也是反动的,因为这一观点再往前一步似乎就是劝说人们“不要去追求完全的自由”或者“没有完全的自由”。)这一荒谬的背后并不导向自由的悖谬以及自由的不存在,而是导向自由这一概念的自我矛盾的运动。“自由”,因而,必须是有限的,是被规定的,是处于差异中的一个缝隙,一个有待填补的空缺。主观的视域与完全客观的实在总有差异,自由就是这一差异夹缝中的小草。自由不是完全的无规定与无差异,这就意味着有着不可消弥的差异被保留了,这个差异就是主体本身,自由就变成了这不可弥合的差异自我弥合的努力。这一差异,“区分”,就是绝对否定性。主体就是绝对否定性。“自由”在这里的讨论中仅仅是完全抽象的,因此除了它是“主体,同时也是根本差异”这一约束下的空隙之外什么都不是。而由于这一约束从主体出发同时指向主体本身,可以说,“自由”除了是主体的自我规定以外什么也不是。

自然是什么?

从另一个角度看,主体的自我规定将意味着什么?这是否说明了一个没有自我规定的主体的可能?主体“本来的样子”是否在自我规定之前“自然”地在那里?如果答案是肯定的,“自然”似乎就意味着“我本来的样子”。而这样的“自然”也仅仅是形式上的,因为(类似前一段否定的“自由就是无规定”)“自然是脱离规定的主体本来的样子”这一意味下的自然状态的完整实现会使得差异被抹平了,绝对否定性也就被拆除了,那里主体会因之丧失他全部的能动的感觉。“完全的自然”就变成了最大的强迫,强迫主体返回一个规定之前的混沌,那里什么都没有,只有“在”,这种“在”恰恰就是最彻底的强迫,因为主体无法做出任何选择,甚至无法选择“不在”。那么,“完全的自然就是一种最大的被强迫”。

这里自由与自然的某种隐约的重叠似乎浮现出来,他们起初都表现为规定与强迫的对立面,但又因为完全摆脱被规定而自我悖谬。在它们的内部,为了保证自己的存续,反而有着对于规定的选择性的保留。(同时这一悖谬不应当被理解为导致保留其对立面的原因,而应当视为其存续本身。也就是说这悖谬并非有待纠正的谬误而是悖谬就是存续。)而且这一选择性的保留表现为“自我规定”,但在“自然”中不是已规定或者自我规定的行动本身,而是将要自我规定并且一定要自我规定的必然。自然就是“要自我规定”的状态。自然不是一个混沌的自在,而是一条路,这一条路通向自我规定。

“自由”与“自然”根本上就都是一种自我规定、自我设限。不过它们之间仍有着表面上的区别,“自由”是自我规定这一行动本身,而“自然”是要自我规定的必然。因此,自由意味着自我规定的主动的侧面,自然意味着自我规定的被动的侧面。然而,不得不的主动也可以说是被动,必然的被动也能被称为主动。这里的问题在于:自由与自然都是一种取消,他们都回到一个抽象的层面,在那里不再有别的,主动与被动只有对方因而相互转化。自由是主动的自我规定,但同时这一主动是不可避免的,是不得不的,它的根据是天然的。主体似乎刚开始就处于一个必须主动的必然中,就此而言这一发端的必要性表现出了它的被动的那一面。自由也就并非只是主动的自我规定,它也包含着一种被动性。自然也同样如此。所以,自由与自然是同一环节,只不过它们表面上展示着不同的侧面,但另一侧面也在其中隐约浮现。它们的区别就仅仅是表面上的,我们追问“自由”时发现它的根据是“自然”,而追问“自然”时它的根据是“自由”。因此主动与被动在这里表现为一种转变、一种震荡。它自我规定(这一活动),也同时使自己处于自我规定的必然中。

“自由”与“自然”是两个相互转化的侧面,可以把它们看成是同一的,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完全相同的,因为它们的同一是一个运动的后知后觉的发现,这一变化的运动反而是在先的,是总已在这里的。所以它们的差异是不可消弥的。在自我规定的主动与被动的两个侧面的追溯过程中,总是伴随着“设定”与“被设定”的循环的平移。每一个自我规定都不是永远的,它总是面对着否定,面对着接连的新的自我规定,它总是从一个规定者变为一个被规定者,总是从一个“自我”转变为一个“他者”。这意味着自我也就不是同一的自我,总是一个他者,总是与自己不同的,但依然是自我,是他者的他者。“同一”不可能是纯粹的,纯粹的同一总是面对着自我悖谬,总要被否定超越,这一否定也是思想本身,也是“区分”。这样看来,自由就是一种躁动的自我规定运动,一直摇摆不止,震荡不停,它不停地克服自然的被动状态成为主动者,然而再其成为主动者的那一刻又不免成为一个自然状态,因此也就要被再次超越。

把这个躁动过程作为总体统一了的同时也扬弃了的自由,就表现为一种主体的自由。自由是主体创造出的差异中的空隙。主体的主观视域与客观实在的不停显现的不可弥合的差异,自由就是这差异的空间。因此自由总是受限的自由,它的基础来自于“生活”与“生命”,它们源自于客观现实;其源头又是主体本身。

如果以黑格尔“实体即主体”的视角来看,自由就是实体的不断运动和自我超越,是实体的内在差异,是它不止息的自我扬弃。因此主体应当遵从什么样的自由?就是应当抱着最大的决心进行自我规定,这一自我规定不是脱离物质现实的空中楼阁而是内在超越的。事实就是,没有人拦得住的,也没有镣铐是挣脱不了的。人不应当被压迫,这一基本的道理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下才完全明白。“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,被奴役,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”马克思的这句话也就在这一意义下才被完全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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